第一条 为了加强章丘慈善总会(以下简称本会)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章丘慈善总会章程》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资金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单位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、个人自愿捐赠5万元以上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常务理事;单位自愿捐赠20万元以上、个人自愿捐赠10万元以上或实物者,履行必要手续,可成为本会副会长。
第三条 本会设章丘慈善总会创始资金:
(一)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,不动本只取息。
(二)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。捐赠人不限民族、国别及信仰,不限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(三)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(市财政投入)。
(四)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。
第四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:
(一)市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。
(二)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。
(三)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,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,对外称章丘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。
第五条 资产劝募:
(一)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。
(二)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,采取义演、义卖、义拍、义诊、慈善募捐、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,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。
(三)实物捐赠,除根据捐赠者意愿,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,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。
(四)本会组织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队伍,其任务是:积极宣传本会宗旨,联系社会各界,劝募慈善资产。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。
(五)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按一定比例,向本人支付差旅费、通讯费、宣传费等费用(本会专职人员除外)。
(六)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,须先提出申请,提供身份证明,经审查批准为义工、签定协议、发给委托证(书)后开展活动。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、监督。
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,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,发给捐赠证书。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,妥善管理。
第七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:
(一)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,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,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(二)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、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,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向本会的捐赠,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。
(三)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机构,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、土地、车船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车船使用税。
(四)境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、慈善事业的物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(五)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,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。
(六)其他优惠政策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八条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:
(一)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、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的慈善活动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、截留、侵占或私分。
(二)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,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,定期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。
(三)按国家有关规定,从捐款中提取10%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、会议、交通、内外交流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。
(四)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、待遇和办公经费等,按照省慈善总会的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:
(一)本会每年11月底编制次年资产预算,遇到特殊状况下的慈善救助事项,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,由秘书长按计划组织实施。
(二)慈善资产的支付,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,由会长审签。
第十条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:
(一)配备专职会计、出纳,实行财务公开,专款专用,坚持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(二)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账、明细账,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。
(三)按国家规定,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,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。
(四)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(五)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,编制年度报表,接受捐赠人、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,接受业务主管部门、审计部门审计,定期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章丘慈善总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、解释权属章丘慈善总会理事会。
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